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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版权资讯本周动态 | 中欧版权对话启幕,执法与出海同步推进
导语:本周,全球版权领域的关注点集中在制度供给与执法落地两端。国家版权局与欧盟中国知识产权项目在银川联合举办研讨会,首次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列为正式议程。司法层面,广电总局通报清理电视剧侵权链接339万条,检察机关披露涉外盗版案取证模板,大同文创IP案4人获刑,米哈游泄密案终审定谳50万元。产业层面,京东图书牵手日本东贩,中国IP文创出海提速。本期收录国内要闻7条。
国内要闻
01国家版权局与欧盟中国知识产权项目在银川联合举办中欧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研讨会
简述:10月13日,中欧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研讨会在宁夏银川举办。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局局长王志成、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局长)翟军、欧盟中国知识产权项目负责人艾罗博士出席并致辞。
详情:研讨会设三个议题——中欧版权立法进展与执法实践分享、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的版权、网络环境下的版权执法实践与挑战。与会方形成三点共识:一是“重视和拥抱人工智能”,以前瞻积极思维迎接AI变革;二是“研究和规范人工智能”,明确提出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为契机完善配套制度设计,探索构建适配人工智能场景的版权规则,并持续加强AI生成内容传播监测、依法处置版权投诉举报;三是“交流共享AI治理经验”。艾罗表示欧洲与中国在部分议题上应对方式不同,这正是技术对话至关重要的原因。会议还通报了中国已加入多个重要国际公约、相继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和《马拉喀什条约》。
重要要素:
时间:2026年10月13日(国家版权局官网10月14日发布)
主体:中国国家版权局、欧盟中国知识产权项目(EUIPO-IP2)、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中国版权协会
核心焦点:官方层面明确公开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与“适配AI场景的版权规则构建”并列提出,并作为中欧版权对话的正式议程;将AI生成内容传播监测与投诉举报处置写入监管职责表述。
影响:释放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即将推进的信号,对大模型训练语料、AI生成内容的权利边界规则供给具有前瞻指引意义;为中美欧三方跨境版权治理对话提供了官方渠道。
消息源链接:www.ncac.gov.cn/xxfb/ywxx/202610/t20261014_1012447.html

02广电总局通报9月治理数据:清理电视剧侵权链接339万条、处理侵权账号181个
简述: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通报2026年9月共清理电视剧侵权链接339万条、处理侵权账号181个。
详情:该治理工作依据广电总局工作部署,自2026年5月启动的电视剧侵权传播专项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后,通过常态化、制度化长效机制继续推进,并与“剑网2026”专项行动有效衔接、同向发力。2026年9月,广电总局会同重点省局,组织行业相关主体各司其职、及时响应,对热播剧片和电视剧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剧目进行重点监测。
重要要素:
时间:2026年10月9日
主体: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会同重点省局)
核心焦点:这是“影视剧版权保护预警名单”机制的常态化运行数据披露,属官方版权保护的量化治理成果;339万条链接清理量级显示长视频盗版传播治理仍是执法重点。
影响:为版权预警名单机制的有效性提供了可验证的数据支撑;对内容平台、影视发行方的版权合规运营形成常态化约束预期;“与剑网2026衔接”表明专项治理与专项行动已形成双轨协同机制。
消息源链接:ysxw.cctv.cn/article.html?item_id=1718049447450021988

03米哈游《原神》线下测试泄密案终审:测试人员侵犯商业秘密被判赔50万元
简述:10月14日米哈游法务部发布消息,《原神》线下测试泄密、泄露未公开角色及活动信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迎来终审判决。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认定测试人员金某侵犯商业秘密,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50万元。
详情:米哈游法务巡查发现境外聊天软件(TG)频道出现大量《原神》4.4版本未公开角色、道具、活动图片。经溯源,泄密人为受邀参与线下测试并签署保密协议的金某。金某在测试期间私自用手机拍摄未公开内容,发送至境外频道管理人员。该境外账号管理人(翟某)多次引诱、教唆金某购买偷拍设备,甚至诱导其依靠记忆方式泄密,并将未公开角色“浮锦”偷拍图片进行AI处理后对外发布以规避追责。法院一审认定涉案未公开游戏信息属商业秘密,金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构成侵权;二审据聊天记录(其提及“签了合约的,50万”等)认定其明知法律后果,认可一审赔偿额。翟某相关纠纷另案处理。
重要要素:
时间:2026年10月14日(米哈游法务部对外披露)
主体:米哈游科技(米哈游法务部);金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境外TG频道控制人翟某(另案处理)
核心焦点:①游戏未公开内容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而非著作权客体,为游戏内测泄密的维权路径提供了明确定性;②“引诱、教唆泄密”的境外账号控制人被纳入另案追责,明确跨境传播不构成免责屏障;③对方对偷拍素材作AI处理以规避溯源,AI手段被认定为对抗性证据干扰行为。
影响:对游戏行业具有直接的规则指引——线下封闭测试的保密协议约束力、泄密的民事赔偿预期(50万元量级)、以及针对境外泄密黑产的跨境维权路径,均形成可预期标准;对AI图像处理带来的取证干扰问题具有警示意义。
消息源链接:www.sh.chinanews.com.cn/fzzx/2026-10-14/150101.shtml

04京东图书与日本东贩株式会社达成战略合作,中日版权贸易延伸至IP文创实物
简述:10月9日,京东图书与日本东贩株式会社于东京开展业务会谈并达成战略合作。依托京东图书作为中宣部选书荐书骨干电商平台的资源积累,双方围绕中国优质图书与IP文创产品落地日本市场、中日版权贸易及文创供应链协同展开深度合作。
详情:合作核心是依托东贩覆盖日本全境的发行分销网络,推动中文图书、京东独家制品、艺人周边等进入日本市场流通,并结合日本读者阅读与消费偏好探索中文出版物的本地化适配。双方将围绕版权合作展开探索,在推动中国内容走向日本的同时,协同推进日本图书音像等产品面向海外市场输出。东贩在动漫类商品领域供货实力强劲,在中国地区年出口量超百万件,覆盖超20个国家和地区;日本已推出中文版商品并出口中国但简体中文版市场尚未完全开发,双方将把握独家代理与专属渠道合作机遇。此外双方还在IP文创、插画技法等制作技术协同、供应链技术共享、跨境物流配送体系优化等层面探索。
重要要素:
时间:2026年10月9日(东京会谈达成);10月12日(公开报道)
主体:京东图书(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图书业务);日本东贩株式会社(Tohan Corporation)
核心焦点:业务边界从以往较单一的“版权引进”模式,延伸至实物IP文创周边等多元领域;形成“内容出海+海外内容引入”的双向版权贸易框架;以东贩作为日本头部图书发行机构(连接出版社与书店的取次中间商)的渠道作为落地基础。
影响:为中国出版内容“走出去”提供了除版权输出外的实物衍生品路径样本;对出版行业推动优质读物出海具有参照价值;亦可作为观察日本出版流通体系与IP商品化链路的一个切口。
消息源链接:www.toutiao.com/article/7695766873597657626/

05检察机关披露涉外盗版大案:制售盗版光盘2.8万余张,非法经营额110余万元
简述:10月15日,检察日报系统媒体及中国青年报报道该案。翟某某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裴某某因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案件涉及盗版光盘2.8万余张、非法经营数额110余万元,涉案600余首歌曲版权涉及多家境内外唱片企业。
详情:翟某某自2022年起将网上下载歌曲刻录成光盘、以“定制”方式销售获利。线索来自国际唱片业协会(瑞士)北京代表处——2024年6月该代表处向国家版权局报送涉外音乐版权刑事违法线索。行政机关调查期间,翟某某谎称网店系姐夫裴某某注册经营并让其顶罪,自己则注销网店、删除电子数据。2025年1月4日通州分局以裴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检察官通过房东辨认、快递员指认、前女友指认刻录电脑、微信号(备注“黑洞”)收款账单等电子数据与证人证言交叉印证锁定真实作案人。检察机关通过国际唱片业协会(瑞士)北京代表处向境内外共11家权利公司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完成检察文书送达;针对在案材料仅有民事授权的问题,调取境外权利人补充出具针对刑事调查取证的授权委托书;依据ISRC(国际标准录音制品编码)协调境外音乐企业补充歌曲发行时间、ISRC编码等权属资料,完善涉外版权权属证据链条。非法经营数额从行政机关最初认定的70余万元核定为110余万元。二审于2026年6月15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要要素:
时间:2026年10月15日(检察机关公开披露/媒体集中报道);案件判决已生效
主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被告人翟某某(侵犯著作权罪)、裴某某(包庇罪);国际唱片业协会(瑞士)北京代表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核心焦点:
①“民事授权不能直接支撑刑事取证”——检察机关主动审查授权范围并补齐刑事调查取证授权委托书,是涉外版权刑事保护的程序要点;
②以ISRC编码作为跨境音乐权属证明的核心技术手段,补齐了分散权利主体的证据链条;
③国际行业协会(IFPI北京代表处)向国家版权局报送线索并参与协作,构成“行业协会—版权主管部门—检察机关”的三方联动机制。
影响:为涉外音乐版权刑事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取证路径模板(行业协会协助授权+ISRC权属锁定+电子数据印证);对境外唱片企业在中国维权的信心与协作意愿有实质促进作用;也提示国内权利人在权利分散时的维权组织方式。
消息源链接:news.youth.cn/sh/202610/t20261015_16914784.htm

06大同“佛小伴”文创IP侵权案一审宣判:4人获刑,罚金+赔偿共173万元
简述:本周报道显示,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对“佛小伴”文创产品知识产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宣判,4名被告人以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分别获刑1年至3年6个月,并处罚金及民事赔偿共计173万元。该案以刑事手段打击文创盗版侵权。
详情:以云冈石窟造像为原型的“佛小伴”文创IP由山西之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大同闹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合原创打造。2024年7月至11月,王某未经许可组织生产4款侵权文创产品,销售给陈某甲及部分网络渠道,非法销售金额113万余元。陈某甲明知为侵权产品仍恶意抢先注册登记,雇佣陈某乙销售打包发货,安排林某任客服并提供账户结算,通过多个网络平台销售侵权产品119万余元。公安机关在仓库现场查扣侵权玩偶数千个。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4款产品与“佛小伴”原创作品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法院提供国家版权局、山西省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作为权属证据。法院判: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陈某甲等三人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分别处三年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15万元至3万元罚金,扣押侵权产品予以销毁;判令王某、陈某甲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42万元、100万元。主审法官李丹丹提示创作者应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保存草图与设计稿等原始证据。
重要要素:
时间:2026年10月12日至13日(本周公开报道及宣判报道)
主体: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李丹丹);权利人山西之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大同闹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陈某甲、陈某乙、林某
核心焦点:①文创侵权从“民事追责、行政处罚”模式转向刑事惩戒,是维权手段的实质性升级;②“恶意抢先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被纳入刑事评价范围;③依托《著作权法》作品登记证书作为权属核心证据。
影响:为文博文创、博物馆IP这类“高辨识度+维权周期长”的原创资产提供了刑事追责的可行路径;对“剑网2026”专项行动中“文创版权保护”整治重点形成地方司法配套案例支撑;被告赔偿金额(42万、100万)可作为同类案件参考基准。
消息源链接:www.workercn.cn/c/2026-10-12/8913444.shtml

07实务观察: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管辖连接点厘清——线上线下主次区分成为关键
简述:10月14日,正义网刊发实务分析文章,聚焦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管辖连接点的准确判断,指出司法实践中存在“只要涉及网络传播即可适用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管辖”的认知误区。
详情:文章援引规范层级:2011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确立了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等传统管辖连接点;2022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将“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作为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连接点。该《意见》第1条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分为三类,核心判定标准是“主要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文章明确区分两类侵犯著作权犯罪形态:①复制、传播、牟利全部或主要在线上完成(无或仅有少量线下印制、仓储、实体售卖),符合《意见》定义,可适用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管辖,典型如短视频搬运、网盘资源分享、盗版影视小说收费网站;②核心侵权行为依托线下有形载体实施,网络仅起引流宣传作用(如批量印制盗版书籍、光碟后通过微信、短视频发布售卖广告,交易交付获利均在线下),不属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不得随意以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作为管辖连接点。
重要要素:
时间:2026年10月14日(正义网刊发)
主体:正义网(检察系统网络媒体)
核心焦点:为“主要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这一判定标准确立了可操作的区分方法——以线上线下行为的主次关系为判断轴心;直接回应了管辖规则适用混乱与跨区域管辖分歧问题。
影响:对权利人选择管辖法院(尤其是规模化批量取证、跨省维权诉讼的管辖选择)具有直接的策略指导意义;对网络盗版刑事案件的管辖规范统一具有规则澄清价值;对“剑网2026”背景下规模化刑事追诉的管辖适用具有前瞻参考。
消息源链接:www.jcrb.com/livenews/2026/202610/t20261014_10306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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