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版权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版权专家的“智囊团”作用,提高版权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助力推进版权强省建设和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和《广东省版权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省版权局名义组织开展的决策咨询、主题宣传、专题调研、业务培训、项目评审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来自机关、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从事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相关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依照本办法规定入选专家库的版权专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省版权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使用、维护的版权专业人员库,分4类(100名),分别为行政类(30名)、司法类(20名)、学术类(25名)、实务类(25名)。
第五条 省版权局是专家库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
(二)组织征集专家。
(三)决定专家入库、出库。
(四)组织专家开展版权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委宣传部版权和印刷管理处负责专家库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对专家入库申请进行资格审核。
(二)建立专家库信息档案,并适时更新。
(三)负责专家日常联络,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和工作情况。
(四)对专家在聘期内的表现进行评估。
第七条 省版权局可委托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专家库按照综合平衡、择优选拔、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管理。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聘期届满后,符合条件的专家可视情续聘,未续聘的专家身份自动失效。
第二章 专家入库
第九条 入库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合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纪违法行为和不良征信记录。
(二)工作认真,作风扎实,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三)熟练掌握版权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在省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广泛影响力。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
(五)任职及相关要求:原则上,行政类专家需担任副处职以上职务或相应层次职级(地市级需担任正科职以上职务或相应层次职级);司法类专家需担任四级高级法官或四级高级检察官以上职级;学术类专家需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实务类专家需担任部门以上负责人或从事法律实务工作5年以上,并办理过有较大影响的版权案件。
第十条 承担过省级以上版权研究课题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版权学术文章或出版过版权著作或获得省级以上版权工作奖励表彰的专家,在入库时可以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专家入库采取组织推荐、公开征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组织推荐。向省内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发函商请推荐专家。
(二)公开征集。省版权局在广东版权网和广东版权公众号等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
第十二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入库申请。申请人填写《广东省版权专家库入库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提交省委宣传部版权和印刷管理处。
(二)资格审核。省委宣传部版权和印刷管理处根据本办法审核申请入库人员相关资料,提出专家候选人预选名单,报省版权局审批,确定专家候选人名单。
(三)网上公示。专家候选人名单在广东版权网和广东版权公众号公示5个工作日。对专家候选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版权局反映;省版权局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告知异议人和专家候选人本人。
(四)公告确认。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检查不属实的专家候选人,由省版权局在广东版权网和广东版权公众号予以公告。
(五)颁发聘书。省版权局适时为入库专家颁发聘书。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专家可以参加下列活动:
(一)参与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版权课题或调查研究,为省委省政府、省版权局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研究和拟订广东省版权相关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地方、行业版权战略。
(三)参与广东省版权项目的评审与验收工作。
(四)参与重大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的版权论证和预警研究,为版权运用提供法理支撑。
(五)参与疑难版权案件或涉外重大版权纠纷与争端研讨,提出有效解决方案。
(六)参与版权信息咨询、宣传普及、教育培训、维权援助、调解仲裁等活动。
(七)参与版权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有关行政管理制度规定和具体议事事项。
(二)对咨询方法、评价指标、研究模式等提出合理建议。
(三)独立提出专业意见,不受他人干预。
(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劳务报酬。
(五)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五条 专家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准时参加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告知活动组织者。
(二)参与的工作项目,与本人或与本人近亲属、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不得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尚未公开的相关信息,自觉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
(四)不得接受或者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所参与项目相关人员串通,为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专家个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省委宣传部版权和印刷管理处,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专家出库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出库,出库后不得再以省版权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
(一)本人书面申请退出专家库的。
(二)因违纪违法而被追究责任的。
(三)违规泄露秘密和相关工作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回避,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馈赠、宴请的。
(五)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或不胜任工作次数达2次的、无故拒绝邀请或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次数达2次的。
(六)被公众举报不符合专家资格,经查证属实的。
(七)利用专家身份,为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存在其他未尽履行公平公正职责情形的。
(八)因无法联系、超龄、健康状况不佳、执业限制等其他情形不能履行专家职责的。
第十七条 专家出库程序:
(一)专家申请出库。专家可书面申请退出专家库。专家被批准出库后,3年内不得再申请入库。
(二)取消专家资格。对于专家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至第八项所列情形的,由省版权局核实相关情况后,取消专家资格,并通知专家本人。专家被取消资格后,5年内不得再申请入库。
(三)专家出库公告。省版权局在广东版权网和广东版权公众号对出库专家予以公告,同时更新专家库信息。
第五章 专家的使用
第十八条 专家参加项目评审,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主要程序如下。
(一)明确需求:根据工作任务明确所需专家的类别和数量。
(二)抽取专家:按实际需要的2 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形成候选专家名单。抽取过程应有机关纪委、使用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及有关工作人员等不少于3人共同参与。
(三)确定专家:按顺序逐一与候选专家联系,确定参加相关工作专家;若无法参加工作的专家过多导致专家数量未达到要求,专家数量不足部分再按上述方法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直到符合要求。
第十九条 专家参加其他活动,由省版权局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指定。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省版权局保障专家库及专家的信息及档案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及专家相关信息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省版权局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公务员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专家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给有关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