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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交流 | 著作权法的修改将对实践带来的影响

来源:深圳市版权协会|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21-03-12 10:44:28

培训背景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规定了我国著作权保护领域的基本制度。于1991年施行,经2001年、2010年两次修改,2020年11月11日,第三次修改完成,将于2021年6月1日实施。

       在此背景下,我会受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邀请,于2021年3月11日,对保护中心的工作人员和市监局各区监管局执法员进行了主题为“著作权法的修改将对实践带来的影响”培训。

       本次培训分为三个部分,新法修订的条款解读、最新司法解释及政策以及著作权保护案例分享,由我会副秘书长孟海主持。

 

1、新法修订的条款解读

       本次著作权法修订,共涉及6章,修改67处,将于2021年6月1日实施。因时间所限,本次培训选取了比较常用的几处进行解读。

       比如: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第六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

       本法条的更改,解决了日益发展的产业界保护需求与现行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间的矛盾,我们所熟悉的网络游戏、音乐喷泉、灯光秀、烟花秀等,它们如何归类定性,在旧的著作权法中并无明确的说明,造成保护漏洞;短视频、VR影像等作品,在现行著作法的条件下需要引用兜底条款进行保护。这些问题的出现,促使了视听作品的修改。

       而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满足了科技和文化交融所催生的文化新业态下新型作品的保护需求。

     视听作品

       视听作品,是指通过机械装置能直接为人的视觉和听觉所感知的作品。虽常表现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美术、摄影、讲演和其他表演内容,但和这些作品不同,必须借助适当的装置才能反映作品形式和内容。

       视听作品包括有声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和其他录制在磁带、唱片或类似这一方面上的配音图象作品等。

来源:百度百科

 

修改内容概况:

(一)根据实践发展需要修改有关概念表述和新增制度措施
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
(二)加大著作权执法力度和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1. 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 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五十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三)加强与其他法律的衔接,落实我国近年来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义务
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将“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
(四)为了将我国近年来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要求落到实处,回应国际关切。

(部分内容)

 

2、最新司法解释及政策

       培训中,孟海副秘书长还对2020年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评析,并向大家宣扬近些年来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让大家多方面、细致的了解新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修正)
施行日期:  2021年01月01日

第二条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二十七条  侵害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标蓝字体为修正部分)

 


3、著作权保护案例分享

       最后,孟海副秘书长结合几个典型的案例,带大家一步步剖析案情,通过比对,突出变化,加深大家对新著作权法的理解和印象。

       著作权法对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保护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等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也需要大家多多掌握著作权法,让知法守法多一点,让侵权抄袭少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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